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盐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行政编制总数为22名,其中包括机关内部分配的编制:办公室2名,人事培训处2名,规划科技处2名,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政策法规处)2名,安全监督管理一处2名,安全监督管理二处2名,安全监督管理三处2名,以及行政许可服务处2名。
这次事故可能是生产过程中操作不当或者管道堵塞造成的。企业安全意识不够,地方监管不足。主要负责人未经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仪表特殊作业人员仅有1人取证,无法满足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需要。生产装置作规程不完善,缺少苯罐区作规程和工艺技术指标;无巡回检查制度,对巡检没有具体要求。
江苏省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日常工作 科技服务中心(江苏省化学品登记中心)是江苏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下设二级单位,主要从事江苏省化学品登记、安全科技支撑、安全科技咨询、安全监理和托管、安全标准化考评、安全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编制修订等工作。
第十二条安全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本辖区安全管理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安全检查计划、方案,对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行业和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向社会公布检查情况;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成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处理,并监督检查处理结果。
根据《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的实施细则,针对交通安全问题,第十三条规定,位于交通繁忙或易发事故路段的学校,在学生上学和放学的关键时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安排警力维护学校出入口的交通秩序,学校需积极配合,确保学生上下学安全。第二十五条规定,学校需严格校车管理。
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的第七章详细规定了法律责任,针对学校、教师以及政府行政部门的不当行为,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为了具体实施深圳市的学校安全管理法规,《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的实施细节在本细则第一章中明确。第二条中规定,市、区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依据条例规定,依法行使管理职责。
《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的第四章详细规定了学校设施的安全管理措施。首先,对于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规范的建筑物和场地,学校必须立即停止使用,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或围栏,并进行紧急整改,确保师生安全。
在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第五章中,特别强调了对学生的全方位保护。首先,针对低年级学生,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小学四年级以下必须实行上下学交接制度,学校需安排专人看护晚离校的学生,确保他们的安全。
严格监管职责和责任追究。法律依据:《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条规定》 严格落实涉爆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涉爆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及涉爆人员、涉爆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岗位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常态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改。
如经公安机关允许使用民爆物品防爆柜(以下简称防爆柜),必须存放在符合存放民爆物品条件的地方。防爆柜必须实行双人双锁制度,防爆柜内存如有民爆物品,爆破员或安全员必须有一名负责守护,现场爆破结束后,及时通知作业单位将剩余民爆物品回库,严禁民爆物品在作业点过夜。
公安机关通过群众举报、安全检查或者案件、事故倒查,发现涉爆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一律约谈,责令限期改正并记录在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法律依据:《从严管控民用爆炸 物品十条规定》严格涉爆单位风险评估和监督检查。
根据《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WJ9049-2005),制定本制度如下:仓库管理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民用爆破器材的性能及灭火方法,严格执行民用爆器材同库存放和单个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允许最大存量的规定,分品种定量贮存,分类管理,责任到人,做到先进先出,账物相符。
公安机关通过群众举报、安全检查或者案件、事故倒查,发现涉爆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一律约谈,责令限期改正并记录在案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为了强化和规范民用爆炸物品的科技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国家的相关法规和民用爆炸行业的实际需求,发布了新的管理办法。这份管理规定被命名为《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并已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的通知下发,编号为工信安函〔2012〕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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